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5月23日訊出車禍打官司獲賠9.5萬元,一法律咨詢服務公司追討7.5萬的“服務費”。5月22日,記者從武漢市江漢區法院獲悉,在這起糾紛中,法院認定該公司擾亂市場秩序,損害公共利益,法律服務合同無效,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2021年2月,家住湖北羅田的高中生李小明被一輛小汽車撞傷住院。李小明的父親李大明向事故車輛的承保公司咨詢賠償事宜,保險公司表示只能賠8000元。李小明住院期間,男子趙某在醫院里發廣告,說可以幫助維權,只需要簽代理合同就行。
【資料圖】
在趙某的牽線搭橋下,李小明父子和武漢一家法律咨詢服務公司簽訂了《法律服務委托協議》,約定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,李小明獲取的賠償款為2萬元,2萬元以外的部分都是公司的“服務費”,公司墊付鑒定費和訴訟費。如果李大明父子違約,要支付違約金1萬元。
實際上,這場交通事故的訴訟中,李小明的訴訟代理人為某律所的一名律師。該公司稱他們和律所是合作關系。
這個交通事故的官司打贏后,肇事車主和保險公司共同向李小明賠償9.5萬元。該公司催促李小明支付7.5萬元服務費,遭到拒絕。該公司將李小明告上法院,要求按照合同規定支付7.5萬元“服務費”,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。
記者聯系上李大明,他說,孩子出了車禍,自己也不懂法,才簽了這個合同。“我雖然簽了合同,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他們收費這么高。”
通過公開信息,記者檢索到,這家法律咨詢服務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,已經成立有5年,工商核準的營業范圍只有一項:法律咨詢。
《法律服務委托協議》已經簽了,李小明父子拒絕支付“服務費”是否違約?該公司收取高額的代理費合理合法嗎?武漢市江漢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《法律服務委托協議》的性質、效力以及該公司應收取的報酬金額。
承辦法官介紹,這個協議從內容上來看,實際就是處理訴訟事務的有償訴訟代理合同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法律咨詢服務公司不屬于法定的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范圍。同時,該公司以協議方式變相代理訴訟案件,并通過風險代理服務收費的方式收取高額報酬。雙方形式上約定了風險代理,但代理訴訟涉及的訴權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,這種請求權是基于人身權受到侵害所衍生的權利,具有極強的依附性和人身專屬性,以此獲得的賠償應以填平、撫慰傷者因人身權侵害帶來的損失為目的。
本案中,該公司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,且主張的“服務費”明顯高于實際付出,且數額遠超過行業市場中普通案件風險代理的比例,擾亂了市場秩序,損害了公共利益,根據法律規定,該合同應被認定無效,該公司請求李小明父子支付服務費以及訴訟請求于法無據。江漢區法院遂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鑒于該公司為李小明父子聯系了專業律師進行訴訟事宜,并墊付了訴訟中產生的費用,確實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,并產生了實際支出,江漢區法院判決李小明父子向該法律服務公司支付2萬元作為報酬。(文中姓名均為化名)
【普法知識】
法律咨詢服務公司不能被委托成為訴訟代理人
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對訴訟代理人有明確規定: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:
(一)律師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;
(二)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;
(三)當事人所在社區、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。
這就意味著,法律咨詢公司不能被委托成為訴訟代理人。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提醒,當事人如果要打官司,一定要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,簽訂代理合同要謹慎,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。
(長江日報記者耿珊珊通訊員曹馨黃洋)
【編輯:丁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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